对纳入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管理单位,以及租用上述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可分别享受省、市(县)补助。其中省按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的20%给予设备管理单位补助,每个单位补助最高可达500万元;设备租用单位所在市(县)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补助最高可达200万元。
一、研发设备补助申报时间
每年的5月份左右,具体时间科技局通知为准。
二、补助对象
本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央企和省属企业按属地原则申请。
三、补助内容
省、市(县)对符合下列四类之一条件的企业:纳税20万元以上科技型企业、省备案的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引进国家级研发机构企业、新型研发机构,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四、申请材料
(1)企业研发购置仪器设备补助申请表
(2)企业仪器设备购置清单表
(3)单价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研发、检测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及对应的企业记账凭证复印件。
(4)相关纳税、免税证明或符合其他条件证明材料。
(5)相关研发仪器设备附件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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